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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制訂目的:為防止在橡膠制品一產中由靜電造成的和火災事故對操作人員的電擊及對產品質量的影響,特制訂本規程。
1.2適用范圍:在規程適用于各種橡膠制品廠的工程設計及靜電安全管理。
2 靜電的產生、積累及危害
2.1橡膠制品生產過程中,主要由于橡膠與其他物質(金屬、木材、棉花、化纖布等)的接觸分離、摩擦、剝離及半成品本身的撕裂等原因,產生電荷轉移形成半成品在生產過程中的帶電現象。
2.2由于大部分橡膠半成品電阻率大于109Ω.cm,產生的靜電荷不易泄漏,當生產過程中靜電荷的產生率大于泄漏率時,形成靜電積累。
2.3靜電引起的和火災事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2.3.1必須是分開的界面上存在足夠的靜電荷,并達到足以產生靜電放電的電位差。
2.3.2靜電放電的能量,必須足以點燃周圍可燃、易燃性混合物(可燃、易燃性混合物小著火能量見附錄C、D)。
2.3.3靜電放電必須在達到濃度范圍的可燃、易燃性混合物中產生。
2.4對地絕緣的人體可能帶靜電,形成“帶電人體”。
2.5帶電人體與其他物體之間存在電位差并達到一定值時,將產生火花放電。
2.6靜電導體帶電時,如發生放電,其火花放電能量可用下式計算:
W--靜電火花能量,mJ;
V--電位差,V;
C--靜電電容量,
2.7橡膠制品生產過程中引起的主要危害:
2.7.1在周圍空間存在可燃、易燃性混合物的區域,當其濃度在極限范圍時,如靜電放電的能量大于或等于該混合物的小著火能量,則可能引起和火災事故。
2.7.2當人體和其他物體間存在電位差而出現放電時,人體遭受電擊,不影響人的身心健康,還可能產生二次事故。
2.7.3在橡膠制品生產過程中,由于靜電力的作用,使產品質量受到影響。
2.7.4靜電放電產生的電磁波將干擾電子設備的正常運行。
3 防靜電危害的基本方法
3.1靜電接地:靜電場中的導體必須與大地作可靠的聯接,不得出現對地絕緣的孤立導體。其總接地電阻在任何情況下應小于109Ω。靜電接地與其他用余的接地系統共用時,可按其他用途的要求確定接地電阻值。關于靜電接地的具體作法可參照有關靜電接地規定進行。
3.2增加空氣相對濕度:提高親水性絕緣材料周圍環境的相對濕度,可防止靜電積累,在不影響產品質量的場所,帶電體周圍環境相對濕度提高到70%以上,可作為靜電安全措施。
3.3采用靜電消除器:利用設置在帶電體附近的靜電消除器使空氣電離,以消除靜電。靜電消除器應根據物體靜電電位的高低、消除要求、操作特點、危險區域等級、介質級別和組別進行選擇。
3.3.1靜電消除器的種類:感應式靜電消除器;高壓電暈放電式靜電消除器;離子流靜電消除器;放射性同位素靜電消除器。